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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改造
农业
城镇化建设
🔊 提醒:这是一篇2016年发布的文章,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请注意内容的时效性。
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
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鼓励以各类住房配建、现有非住宅用地改变用途等方式,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
促进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改造,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
利用存量用地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互联网+”等
科学稳慎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
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鼓励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集约利用。
实施差别化产业用地政策,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
科学稳慎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对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在未严格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影响等评估论证,无法保障生态、地质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开展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
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
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
探索退出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
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权益,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完善收益形成与返还机制,将增减挂钩收益全额返还农村,推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可以先行先试,根据有关法律授权,探索退出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稳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
提升国土资源服务能力和水平,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完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同步跟进落实后续监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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