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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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这是一篇2016年发布的文章,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请注意内容的时效性。



日前,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海南近日发布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我省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了科学准则。

《意见》提出,海南要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结合“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功能要求,通过推进海绵型新老城区、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建设,推进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推进自然生态修复,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意见》要求,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编制“多规合一”规划或修编城市规划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题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强化城市“蓝线”保护,制止因城市建设非法侵占江河湖水系的行为,保护城市自然水体。

《意见》规定,从2016年起,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结合自身特点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等问题。

此外,我省将主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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