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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局出台《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该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体内容及相关解读如下:
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规划核实是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法定程序,也是整个规划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建筑面积管理、规划许可变更、日照分析控制、违法建设处罚等,均以规划核实为重要的时间节点。目前,我局仍沿用2006年7月制定的《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工作规则》(以下简称《验收规则》),至今已超过10年,规划核实的立法工作已远远落后于经济和时代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在快速城镇化发展的历史背景下,规划核实的方法和手段一直较为粗放,缺少建筑内部、建筑外部空间关系与规划许可内容的逐项比对。为适应城市的高质量、精细化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规划核实的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出台新的规划核实管理规定极为必要。为此,我局重新修订了《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重点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规划核实的内容,实现规划管理的精细化
2017年,我局完成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改革,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包含130余项内容,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体现了管理的精细化,为了形成规划管理全过程的闭环,同时,也是为了切实体现规划核实是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监督检查,本《规定》将核实内容明确为:
1.总平面布局。核查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包含集中绿地位置)布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起坡点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2.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核查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机动车位数量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3.建筑单体。核查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外轮廓尺寸、层数及层高、内部平面布局及功能、建筑立面造型及色彩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4.停车配建指标。核查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含机动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特殊车停车位)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5.配套市政管线工程。核查其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6.核查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是否已拆除。
7.核查验线成果报告复核结论是否合格。
8.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二)提高竣工测量的条件
由于过去竣工测量不测围墙、绿化用地范围、道路、停车设施是否完成等,很多单位在主体建筑建设完毕后就申请规划核实,导致很多配套设施并没有真正达到规划许可的要求。但这些内容又是规划管理许可和审查的内容,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次修改,将“附属的围墙、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位置)用地范围、道路同步建设到位,配套的地面停车车位实地完成划线,机械停车位建设完毕”作为竣工测量的强制性要求明确规定,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测绘成果报告的制作标准
为确保竣工测量成果的质量,我局配套出台了《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竣工测量标准、格式、程序,为严格规划批后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持。
(四)明确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阶段
由于管线工程项目自身的特殊性,为了确保管线工程的测量数据准确,竣工测量应在覆土前,覆土后再进行测量精确度难以保证,因此,第七条明确规定,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但尚未覆土。
(五)增加直接通过规划核实的情形
1.适当提高误差标准。根据竣工测量精度误差及施工误差确定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管理中的误差标准。即: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允许误差±0.20米以内;层高允许误差在±0.10米以内;北檐口高、女儿墙高、建筑顶高允许误差在±0.30米以内。
2.适当提高容错性。考虑到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不影响规划的轻微调整,不需要进行整改或处罚,故本次修订适当增加了容错性规定,允许其先办理规划变更后再予规划核实。
(六)增加建筑内部的核实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建筑平面(外轮廓和建筑内部平面)、建筑面积、建筑功能的规划核实,解决了产权登记部门根据《房产登记条例》,对涉及房产分户及面积分摊的改动,以房产实测结果与规划核准图不一致为由要求建设单位再返回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问题。
(七)与面积计算改革文件相配套
建筑面积是规划许可控制的重要指标,如规划核实时不予核查,与规划核实的法定意义相差甚远。按照新的面积计算新规,今后规划核实内容将包括建筑面积,对于超出申报建筑面积的,各有关部门需按规划认定结果补收规费、土地出让金或予以处罚,否则将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原规划核实程序也随之做较大调整,本《规定》明确了房产实测阶段提前至规划核实之前,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将作为规划核实的前置条件。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的数据内容和精度须符合规划核实的要求,房产测绘面积与核准图不一致的地方,须用云线图等图表明确表达。
(八)明确分期核实的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模有大有小,客观上无法要求一次规划核实完毕,但分期过多,也会影响对建设项目整体规划管理要素的控制。此次修改,明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分期核实最多不超过三次,同时对体量较大的综合建筑,也明确裙楼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主楼和裙楼可以分开核实。
(九)强化过程监管、明确法律责任
依照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保证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本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规划核实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建设中的作用,明确未按规定报验灰线或者复验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如果实测合格,可以在完成行政处罚后通过核实。此外,规划部门可以在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后对竣工测绘成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提交第三方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理。同时也明确了建设单位、测绘单位的责任,这些措施的设置,既保证了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也体现了规划管理的严肃性。
本期编辑 | 王虎 俞又丹
文章来自:南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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