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创新名城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七条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创新空间建设规划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市创新空间按照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的原则高起点制定规划,按照强化服务、简化环节的原则高效率推进实施,在满足创新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打造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运行高效、富有特色的创新空间格局。
第三条 以高新园区为主阵地,构建“一核、一圈、三城、多点”的全市创新空间总体格局。其中,“一核”为中科院麒麟科学园,“一圈”为创新创业生态圈,“三城”为仙林、江宁、江北三个大学城,“多点”为15个高新园区。
第二章 高新园区规划编制
第四条 各区政府(园区、平台)会同市规划局(位于江北新区的会同江北新区管委会规划与国土局,下同),根据宁委发〔2017〕34号、宁委发〔201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周边发展条件,对高新园区的控制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城市设计进行优化整合,同时与所在地区的控规、城市设计相衔接,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区政府(园区、平台)会同市科委,进行高新园区的产业策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控规、城市设计整合方案。
第五条 高新园区范围内,因创新空间发展需要修改控规的,市规划局可简化程序,会同区政府(园区、平台)将修改必要性论证报告与控规修改方案同步上报市规委办会议审议,由市政府批复。
第六条 高新园区范围内,现行规划为工业、物流、科研或科研设计用地的,如符合以下情形,可按照“技术深化”程序简化办理,由市规划局对控规进行调整:
(一)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的;
(二)建设经市科委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或者高新园区国有平台建设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
(三)由地区政府或高新园区国有平台建设为周边生产配套服务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的。
第三章 创新项目规划审批
第七条 对于宁委发〔2018〕1号文件所述创新项目,规划部门纳入重大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周期缩至8个工作日。对于缺少立项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等文件,规划部门可先行受理进行规划审批,待建设单位材料齐全后,到规划窗口直接领取规划审批结果。
第八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园区国有平台建设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存量工业、物流、科研、高校、商务办公等现有土地和建筑进行建设的,可实行按不动产权登记的原用地主体、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此类项目允许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与控规用地性质不一致。建设单位可凭市科委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意见或区政府(园区、平台)关于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同意意见等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手续。
第九条 规划部门根据存量土地和建筑过渡使用的具体情况,采用出具规划意见、附条件规划许可、临时规划许可等方式办理规划手续。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不涉及改扩建的
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书面申请。规划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并综合考虑项目及周边现状、规划情况,出具规划意见。
(二)涉及改扩建且控规为科研设计用地的
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突破原土地出让合同等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得市国土局的同意意见。
规划部门应依据控规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建设单位如需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应当先行完善土地手续。规划部门应将上述要求在规划审批文件中注明。
(三)涉及改扩建且控规不属科研设计用地的
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扩建部分,应当满足控规确定的六线、高度等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涉及大规模改扩建的还应当上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在过渡期内可自动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过渡期期限。规划部门应将上述要求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
第十条 存量土地和建筑过渡使用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市规划局将规划审批结果抄告市国土局、科委。
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或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向消防、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高校、科研机构,在满足办学生均用地指标及科研设施研发条件等国家标准、规范的前提下,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此类项目应编制校园或科研机构总平面规划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审批具体操作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属于经市科委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园区国有平台建设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新建项目,可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文化体育、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具体由建设单位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标明其功能、布局、规模、比例。
第十三条 新建国家实验室等特殊类型的科研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停车配建标准。
存量土地和建筑过渡使用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停车配建按照生产研发标准执行。如停车配建难以达到规范要求,可采用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安排,符合规定的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规划局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