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北京规划国土的文章,摘录如下:
导 读
市规划国土委近期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按照“区政府统筹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人民群众充分参与、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的方式,多方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十二五”期间,北京开展了大量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我委作为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的规划建设工作。截至十二五末,我委已按计划完成全市1582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建筑面积5850万平方米。
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和北京新版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管,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参与城市治理。……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推广参与型社区协商模式,增强居民社区归属感。”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北京这么提
2017年9月19日,市委书记蔡奇先后到海淀区、西城区,实地调研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检验整治成果,总结交流经验,深入推进工作。
蔡奇书记强调,老旧小区整治效果如何,关键看群众支持不支持、参与不参与、满意不满意。各试点小区一定要抓好,明年再扩大推广。要坚持自下而上的工作方式,深入了解把握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公开政策,帮群众算好账,让群众真正参与进来,全力打造样板工程,真正成为民心工程、群众满意工程。
为更好地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规划建设工作,我委迅速展开工作,就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推动多元治理、推广群众参与等进行了研究。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规划这么做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是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之一。
“十二五”以来,我市开展了以抗震节能为主、环境治理为辅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我委会同市住建委尝试了项目备案制的办法,有效推动了抗震加固和节能改造等基础项目的实施。
然而,对于增设电梯、补建停车位、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和拆除重建等提升项目,由于老旧小区历史情况复杂、空间资源紧张等原因,在确定改造内容时,不易平衡基层各方利益,规划设计方案也难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致工作推进比较困难。
为此,结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推广参与型社区协商模式,增强居民社区归属感”的相关要求,我委提出了将规划管理权限下放与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相结合的思路,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具体工作全部向区级层面下放。”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权责这么分
在具体权责分工上,《指导意见》提出“区政府统筹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人民群众充分参与、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的权责分工,按照“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原则,推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区政府 统筹负责
按照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将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全部向区政府下放,由区政府作为统筹负责的主体,落实总体规划中“切实减重、减负、减量,实施人口规模、建设规模双控”等相关要求,综合考虑改善人居环境、弥补地区短板、提升城市品质等因素,统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实施计划,合理拓展试点范围,及时总结有益经验,不断健全机制制度。
街道办事处 组织实施
按照总体规划“完善社区治理机制”的相关要求,推进老旧小区现状评估、方案制定、设计完善、建设施工、监督管理、运营维护、权籍登记等工作,通过疏解整治、留白增绿、补齐短板,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增强街道社区服务功能,创新街道社区治理模式,提升建成小区公共服务水平和人居环境品质。
人民群众 充分参与
按照总体规划“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参与城市治理”的相关要求,试点街道办事处要充分激发群众热情,全程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流程和公众参与方式,根据群众意愿,精准确定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项目性质、建设内容、规划方案及运营方式,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有效的服务和管理。
主管部门 监督指导
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原则,实现基层组织与机关部门的条块联动,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的“事前事中服务指导”和“事后评估监督”,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消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招投标、产权办理等手续。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协调协同,尽最大可能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市民勤劳之手同向发力。”
未来,将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群众、有关部门四方形成合力,进一步深入推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关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为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的规划建设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总体部署,以及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健全城市管理体制,创新城市治理方式,推动精治、共治、法治建设,切实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同时落实人口规模、建设规模“双减双控”,提升首都功能,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具体工作全部向区级层面下放。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范围内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以区为单位摸清底数,按照“区域总量平衡、动态零增长”的要求和“户数不增加、群众无矛盾”的原则,综合考虑改善人居环境、地区补短板、城市品质提升、地区环境改善的因素,合理拓展老旧小区整治工作试点范围,并及时总结有益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加强社区综合治理,试点由街道办事处作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组织和实施的主体,推进老旧小区现状评估、方案制定、设计完善、建设施工、监督管理、运营维护、权籍登记等工作,提升建成小区公共服务水平和人居环境品质。
三、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实施的内容包括: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适量完善停车设施、电梯设施,新建、改造的社区管理、养老、助残、医疗、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非经营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不满足抗震加固要求、采取就地重置的方式进行整体改造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等。
四、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管,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参与城市治理。试点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流程和公众参与方式,根据群众意愿合理确定试点,结合群众实际需求确定建设内容,发动群众参与制定新建和改造实施方案,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实施中还应妥善处理群众关系,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依靠群众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五、按照服务公众、改善民生、保障权益、权责统一的原则,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在不损害周边群众权益,同时确保满足日照、安全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直接组织实施,不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六、规划国土、建设、消防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事前事中服务指导”和“事后评估监督”,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消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招投标、产权办理等手续,并负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经验总结,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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