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文章,摘录如下:
为帮助市民了解不动产登记知识,方便市民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2017年1月4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并印发一辑《不动产登记便民手册》,受到群众欢迎和好评。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业务内容、流程、办理规则等发生了变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更新《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便民手册》,积极回应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继续践行便民利民服务理念,提升不动产登记机构服务效能。
如需下载手册,请点击文章最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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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制度,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大潮中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社会高度关注。2007年10月,《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2013年12月,国家明确以土地为基础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5年3月1日和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继颁布实施。
自2015年11月2日起,广州市正式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
不动产登记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登记安全,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为此,我们特编写了这辑《不动产登记便民手册》,希望能帮助市民直观了解不动产登记的业务知识,方便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Ⅰ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一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二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2016年5月30日开始实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何时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不动产登记“四统一”的工作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2015年9月23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挂牌成立,2015年11月2日,广州市正式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并于当天实现全市11个辖区同步颁发新证。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权利凭证包括哪几种?
答:不动产权利凭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答: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的填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查封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不填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此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填发《不动产权证书》。
答: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权利人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将原有房地产权证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答:《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都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与旧版“房产证”相比,新版“不动产权证”内容丰富,不仅包含了权利人(含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等信息,而且拥有唯一的“身份号码”——28位的不动产单元号,能确定每个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性和确定性。
九 为什么要编制不动产单元号?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的规定,全市不动产单元需按照国家《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统一编制28位不动产单元号。
十 不动产单元号如何编码?
答:不动产单元代码由宗地(宗海)代码+定着物代码构成,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第一至第五层为宗地代码,第六至第七层为定着物代码。其中,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宗地(宗海)顺序号。定着物代码采用二层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定着物单元编号。
十一 《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什么?
答:《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
十二 不动产登记证书盖什么章?
答:“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动产登记图证骑缝专用章”。
十三 不动产登记在哪儿办理?
答:为更好的便民利民,市中心六区不动产登记打破属地管辖,群众可就近自由选择一家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业务。市区两级业务范围具体如下:(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市级审批的海域使用权,中心六区(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黄埔区(不含原萝岗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含在建工程抵押)、其他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换证登记、补证登记)业务;(二)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荔湾区、黄埔区(不含原萝岗区)负责已实现跨区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除在建工程抵押外)、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换证登记、补证登记)业务,以及本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越秀区负责本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三)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开发区、增城区、从化区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修改理由:按照权责清晰表述市区登记业务范围]
特别提醒:(一)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和黄埔区存量房转移(二手房交易)税务登记一体化业务在房屋所在区登记中心办理;属于越秀区的,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二)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不含原萝岗区)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登记在房屋所在区登记中心办理;属越秀区的,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十四 申请人提供不实材料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刑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采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登记规定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向登记机构提交按统一格式填写的申请书及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不动产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中应使用申请人的汉字姓名(名称)或汉字译名;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名称)。
按规定须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按规定可以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构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的,由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申请登记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材料系在境外形成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2)军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身份证件;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经认证的该地区身份证明;
(5)华侨应提交中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6)外籍自然人应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经认证的本国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所有的委托书均应提交正本。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标的物、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有关材料。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当由全体监护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使被监护人因受赠或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1)代理人不能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的;
(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自然人因转移、抵押等涉及不动产处分事宜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
(4)自然人因不动产的用途、面积、结构等登记事项与现状不一致,委托他人申请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5)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的。
以上情形中,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书。
授权委托在境外办理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1)委托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办理的,应当经中国委托公证人 (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
(2)委托书在台湾地区办理的,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
(3)委托书在国外办理的,应当办理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1.市民若需了解更多登记业务知识和办理进度查询,可登录官网(http://www.gzlpc.gov.cn/gtzy/blqkcx/wsbs_jydjtt.shtml)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2.涉及转移登记类的业务,包括买卖、赠与、析产等,须符合本市现行限购政策的要求。
为方便群众自主安排时间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业务,减少现场排队等候造成的不便,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和质量,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16年8月8日起推行网上预约服务模式,预约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http://www.gzlpc.gov.cn/booking/web/order_policy.jsp,选择“在线服务”专栏点击“不动产登记网上预约”进行预约。
关注“”微信公众号,选择“便民服务”中“我要预约”,点击“不动产登记网上预约”进行预约;或扫描下图二维码,直接进入“不动产登记网上预约”界面。
前往服务大厅现场,利用自助服务机进行预约(遇到问题,可请现场工作人员提供指引)。
(1)网上预约申请采用实名制,预约人须为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包括交易双方、所有权人、共有人、抵押权人、抵押人及其代理人等)。预约人填写的信息须真实、准确,如出现现场提交的材料与预约信息不符,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现场确认。
(2)网上预约系统提供未来30天内的可预约号源。如无法按时前来现场办理业务,预约人应提前一天自行取消预约,否则视为失约。
(3)预约人须于预约当天按业务办理指引备齐所需申请材料前往预约服务点完成报到,报到截止时间为预约时段最后10分钟(如:预约10:00-11:00的预约人须于当天10:50前报到),过时报到视为失约。预约下午时段的只能下午报到。
(4)报到后,预约人可按服务大厅显示牌前往指定窗口办理相关业务。符合受理条件的,5宗以下案件当天受理,5宗及以上案件进行预受理。
(5)3次失约的预约人将被纳入“失信名单”,3个月内无法进行网上预约。
(6)网上预约流程示意图
01预约(预约成功,收到短信提醒)
02报到(符合要求的领取确认凭证)
03待办(等待大屏幕指引)
04办理(凭确认凭证往指定窗口办理)
1.增量房:增量房俗称“一手房”,即新建商品房。
2.首次登记:不动产权利未办理过任何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俗称“大确权”。
3.转移登记:在开发商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前提下,申请人可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将各个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业主名下,俗称“小确权”。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
4.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原件)(属协助司法执行的)
5.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属法院拍卖的)
6.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审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7.现行限购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
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答:(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3)预购商品房继承预告登记(4)预购商品房析产预告登记(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6)预购商品房注销预告登记。上述的预购商品房应当属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的预售范围。
2.已付清购房款的预购商品房可否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答:可以。
3.预售人或预购人可否单方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退房?
答:不可以,须由双方共同申请,但协助司法执行的情形除外。
4.预购商品房可否办理继承登记?可否办理夫妻(或共有人之间)析产登记?
答:可以。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是否可以转让?
答:不可以,但协助司法执行的情形除外。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一手(增量)房转移登记。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不动产附图(数量:申请人数+1份)(原件)
5.税务部门的纳(免)税证明(原件)
6.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原件)(属原已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尚未注销的)
7.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属未办理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且需办理抵押登记的)
8.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原件):如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属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地产)
9.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原件)(属协助司法执行的)
10.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处理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11.现行限购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1.已办预告登记的一手(增量)房转移:5个工作日;
2.未办预告登记的一手(增量)房转移:10个工作日;
3.未纳入新房屋管理系统的一手(增量)房转移:15个工作日。
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1.办理一手(增量)房转移登记,买卖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为按揭购房的,可否只办理转移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
答:不可以。
2.买卖合同没有做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开发企业首次登记后可否直接办理增量房转移登记?
答:可以。
3.开发商不按时协助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怎么办?
答:如果开发商不按时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购房人可以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进行敦促,或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后,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4.开发企业已申请办证,且登记机构已核准发证的情况下,如果开发企业逾期不为权利人领证或开发企业已不存在,权利人可否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答:权利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受理回执前来窗口办理领证手续。没有受理回执的,可缮写具结书,说明案件的相关登记字号、权利人姓名、产权地址、遗失受理回执事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权利人为非自然人或案件涉及抵押的,均须在具结书上加盖公章或银行加盖公章。
1.存量房:存量房俗称“二手房”。
2.共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是与单独所有相对而言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析产:析产一般是指家庭或共有人共有房地产的分割,比较常见的是夫妻共有的房地产在夫妻之间发生转移的行为(包括夫妻之间虽以一方名义登记但实际上属于共有的房产)。
已登记的不动产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二手(存量)房转移登记。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属夫妻共有的房改售房办理转移登记的,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原件):如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属房地产拍卖过户的)
5.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书等(原件)(属协助司法执行的)
6.不动产附图(数量:申请人数+1份)(原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原件)
8.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票据(原件) (属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审批和登记,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9.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原件) (属房改售房的)
10.监护人证明文件及监护人保证书(原件) (属出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地产的)
11.合并办理其它业务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处理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12.现行限购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未编制不动产单元号的增加3个工作日)。
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1.房屋所有权来源是征用补偿、继承、析产、房改、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存量公房、受赠、法院协执等的,是否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范围?
答:不论何种房屋所有权来源,只要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是房屋现有权属人或权属人之一,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两个及以上居民家庭共同继承一套房屋的,不作一套计算。
2.共有的不动产如何申请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3.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买卖双方可否委托同一代理人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答:不动产买卖或抵押双方当事人不能委托同一人或者当事人一方办理不动产登记。
4.买卖双方已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产生争议的,怎么处理?
答:当事人可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案件办理进度,案件未核准登记的,买卖双方可共同提交撤回登记申请,已缴税费由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退费手续。如案件已核准登记不能再申请撤回登记,建议循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不动产权利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后,房屋由继承人继承的,继承人应当办理继承登记。
(一)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继承事实经过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查明的)
5.不动产附图(数量:申请人数+1份)(原件)
6.合并办理其它业务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审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二)未提交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法定继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财产约定协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原件)(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或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夫妻(家庭)财产约定的,属房改房的还应缴交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
5.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死亡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死亡公证书;或殡葬火化证明、或骨灰证等材料)
6.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原件)(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其人事部门、或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
7.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
8.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晚辈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继承人系被继承人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9. 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配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10.父母的死亡证明和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11.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其继承份额参照遗嘱继承办理)
12.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原件 )
13.析产协议(原件)(涉及析产的应提交)
1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原件)(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如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本人无法到场的,应公证委托代理人到场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15.承诺书(原件)
16.不动产附图(数量:申请人数+1份)(原件)
17.合并办理其它业务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处理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18.现行限购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未提交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遗嘱继承、遗赠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遗嘱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及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原件)(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
5.财产约定协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原件)(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或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夫妻(家庭)财产约定的、属房改房的还应缴交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
6.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死亡公证书;或殡葬火化证明、或骨灰证等材料)
7.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原件)(遗嘱或遗赠协议未经公证的)(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其人事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8.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遗嘱或遗赠协议未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
9.遗嘱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10.遗嘱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遗嘱继承人立有遗嘱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照本收件资料表))
11.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接受继承或受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遗赠的声明(原件)(存在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应公证委托代理人到场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同意接受遗赠声明书)
12.遗嘱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或者录音遗嘱的)(当事人须到场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13.析产协议(原件)(涉及析产的)
14.承诺书(原件)
15.不动产附图(申请人数+1)(原件)
16.税务机关的纳(免)税证明(原件)(涉及遗赠的)
17.合并办理其它业务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处理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18. 现行限购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1、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办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未编制不动产单元号的增加3个工作日,涉及单方面登记的: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官方网站公示60日另计)。
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1.什么是法定继承人?
答:《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有继承权?
答:是。
3.办理已抵押房屋的继承登记需要告知抵押权人吗?
答: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的继承登记,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与抵押人共同申请办理继承登记及涂销再抵押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房屋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应当办理赠与登记。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属夫妻共有的房改售房办理转移登记的,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赠与公证书、赠与合同(原件)(房地产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受赠人可单方申请)
5.不动产附图(数量:申请人数+1份)(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原件)
7.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票据(原件)(原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8.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原件)(属房改售房的)
9.合并办理其它业务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处理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10.现行限购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1个工作日(未编制不动产单元号的增加3个工作日)。
涉及单方面登记的: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按照未编制不动产单元号案件办理规则和系统实际操作,对于未编制不动产单元号的持证抵押、二手转移和立等即取(赠与、涂销、析产)业务,才需要另外增加3个工作日,其他不需要。]。
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1.办理赠与登记,是否需要双方共同申请?
答:赠与合同经公证的,只须受赠人单方面申请。如无公证书,则须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共同申请。
2. 房屋赠与属于限购范围吗?
答:属于限购范围,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2017年3月30日及之前经公证的赠与除外。
3.产权人张三想在自己的不动产权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可以选择什么途径?
答:一是赠与,即张三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其儿子。在符合广州市限购政策、张三的儿子具备受赠资格的前提下,张三和其儿子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纳(免)税手续,再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不动产附图、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赠与登记,增加张三的儿子为房屋共有人。
二是买卖,即张三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其儿子。在符合广州市限购政策、张三的儿子具备购房资格的前提下,张三和其儿子可以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买卖合同、不动产附图、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增加张三的儿子为房屋共有人
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包括虽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共有的情形),因离婚或其他原因导致该不动产在夫妻之间发生转移的,或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产权析产为按份共有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析产登记。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析产协议(原件)(析产导致房屋部分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一方申请的,协议必须经公证)
5.婚姻关系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析产的提交结婚证;离婚析产的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离婚材料)
6.不动产附图(数量:申请人数+1份)(原件)
7.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书等(原件)(属协助司法执行的)
8.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原件)
9.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处理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夫妻协议析产、法院判决析产、离婚析产、共有房产析产的析产登记案件:1个工作日(未编制不动产单元号的增加3个工作日)。
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1.不动产权证“加名”、“减名”应办理何种登记?
答:从法律上来说,“加名”、“减名”实质上是增加或减少房屋的共有权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选择办理赠与登记或者买卖登记。
2.房屋原属于三人共同共有,现想申请转为按份共有,该如何办理?
答:可申请办理析产登记,由三人签订析产协议,明确各占得份额后,持不动产权证书、析产协议书、身份证等资料共同申请办理。
3.共有人或夫妻之间办理析产,是否必须经公证?
答:如所有申请人到场,无须办理公证。如析产协议经公证或法院判决的,可以由一方权利人申请登记。
4.离婚析产可单方面申请办理吗?
答:离婚析产应由离婚双方凭离婚证明、离婚析产协议、身份证明及纳(免)税证明等材料共同申请。如离婚析产协议经公证或经法院判决生效的,可单方申请办理。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5.不动产附图(数量:申请人数+1份)(原件)(属原产权证按自报面积核发的)
6.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抵押人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7.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抵押人属合伙企业的)
8. 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处理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3个工作日(未编制不动产单元号的增加3个工作日)。
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1.不动产抵押,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吗?
答: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反之,如果已经设定了抵押登记,法院再拍卖房子,其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权益得到保障。
2.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
答: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涂销抵押证明、他项权利证书等资料,可同时办理转移登记和涂销抵押登记。
3.哪些情况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向银行还清购房贷款后,如何办理涂销手续?
答:抵押人向银行还清购房贷款后,持银行出具的涂销抵押证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等资料与银行代理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办涂销抵押登记(如银行已将涂销资料电子文件传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办理)。
1. 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申请名义变更登记;
2. 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分割或合并而改变现状的,应当申请分割或合并登记;
3. 经登记的不动产,因不动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权利人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当申请其他变更登记。包括(1)房屋地址变更;(2)房地产权属人身份证号码变更;(3)房改房购买分摊面积、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后办理变更;(4)房地产用途、座落、面积或结构等发生变化的;(5)房地产的违章建筑部位已经处理,同意办理产权登记的;(6)代管或经租的房屋撤管、发还给原房地产权利人的。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不动产附图(数量:申请人数+1份)(原件)
5.申请名义变更的,还需提交:
(1)户口簿或派出所证明或公证处证明或司法部门证明或国外领事馆证明等更名文件(属自然人更名的)(原件)
(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商部门的证明(属单位房更名的)(原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属单位房更名的)(原件)
6.申请分割合并的,还需提交:
(1)分割或合并情形与规划报建一致的,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无竣工资料的提供报建资料(原件)
(2)分割或合并情形与规划报建不一致的,除了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无竣工资料的提供报建资料)外:
属住宅的,提交规划审批同意的文件(原件);
属商场、市场、办公楼的,提交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证明文件、经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消防设计平面示意图、消防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消防设计资质证明等(原件);
属厂房分割的,提供以层、幢为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7.申请地址变更的,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原件)
8.申请身份信息变更的,还需提交:证明权利人发生除姓名或者名称外的其他身份信息变更的文件(原件)
9.申请不动产用途、面积及房屋结构变更的,还需提交房屋报建资料(原件),包括: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报建审核意见书
(3)经规划验收的竣工图纸(如没有竣工图的,可提供报建图)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同意改变规划的规划文件及附图(申请办理变更规划情况的)
(6)违法建设处理决定通知书及罚款收据(有违章建筑的)
10.申请代管或经租的房屋发还给原房地产权利人的,还需提交:发还证明(原件)
11.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处理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1.属房屋地址、权属人身份证号码变更的:1个工作日(未编制不动产单元号的增加3个工作日);
2.属其他事项变更的:20个工作日;
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1.“住改商”应如何办理?
答:由产权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土规划部门[规划变更文件也有由区局出具的情形,“市国土规划委”修改为“国土规划部门”]同意永久改变使用功能的,产权人(单位)持审批文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补交地价,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若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作临时使用的,该类情况下不需要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2.房屋的面积或结构变更,申请分割或合并,是否需要重新出不动产附图?
答:是。
3.自然人更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提交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派出所证明、公证处证明、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使领馆认证等能够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材料中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
原已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因遗失、焚毁、被窃等致使灭失的,权利人要求补办不动产权证书而申请的登记。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遗失、灭失声明(原件)
4.不动产附图(数量申请人数+1份)(原件)
5.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处理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
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1. 如何办理不动产补证登记?
答:办理不动产补证登记步骤如下:(1)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遗失声明;(2)登陆(www.gzlpc.gov.cn) 网站,查询遗失声明;(3)申请人将遗失声明截屏或打印后,到档案对外利用窗口查询房屋查册表及房屋的平面附图资料;(4)在档案对外利用窗口查询有关资料后,到测绘窗口办理附图转绘业务;(5)自网站刊登遗失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带齐声明、图纸、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若非本人申请,须提供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补证登记。
2.不动产权证遗失了,以前登过报纸,是否还有效?
答:有效,只要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可申请补办。
3.不动产权证如何加载密码?
答:不动产权证加载六位密码业务是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免费业务,申请人可凭密码申请取消或重置密码。密码设置、取消和重置即时生效。
4.发现疑似假不动产权证如何处理?
答:市民发现疑似假不动产权证,可到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疑似假不动产权证,应立即暂停案件办理,并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初步鉴别,对认定为疑似假证的,书面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深入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 打造群众满意政务服务窗口
服务大厅设置76个指引清晰的办事窗口,主动邀请税务、公证、测绘、档案等外单位进驻大厅,为群众提供高效集成的“一站式”服务。
及时更新办证大厅各类指示牌和电子显示屏,确保饮水、空调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轮椅、婴儿车等服务。
安排巡值部长及时接待老、弱、病、残及特殊紧急申请,并给予积极配合处理。
主动为年迈行动不便,生病住院等难以前来现场办理业务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收件、送证服务。
在一楼设置引导员,指引群众进行网上预约办理,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听取群众建议,并免费向市民提供各类业务办理指南。
面对市民的各项业务咨询,中心将办理流程、提交资料等情况一次性告知市民,实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指导市民办理各项登记业务。
建立“三级协调值班制度”,每天安排中心领导、业务部门部长、业务受理部长进行三级值班,为市民提供专家服务,及时解决市民现场反映的疑难问题。
率先实行全部业务网上预约服务模式,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可提前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现场自助进行预约,减少群众排队领号、等候办理及往返中心时间。
市中心六区不动产登记打破属地管辖,群众可就近自由选择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以手机短信形式即时向当事人通报业务办理进度及预约办理业务情况。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 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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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河区中山大道东方三路29号 电话:85643022、8564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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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萝岗区汇星路81号 电话:82111683、8211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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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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