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键词推荐标签
中国
工业
规划
办公
开发
用地
国家
居住
管理
建筑
深圳
城市
行政
地理
区域
花园
新区
开放
服务
街道
国际
📝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深圳规划国土海洋的文章,摘录如下: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2018年7月10日
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工作,依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筑物(群)为《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指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
第三条 建筑物(群)名称应当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
建筑物(群)名称原则上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土地使用权人相同且功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建筑物(群)可申请同一命名。
一地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四条 建筑物(群)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专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
通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群)名称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名:
(一)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二)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旧”等字样作限定词的,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三)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后加“雅”“华”等字样作通名修饰词的。
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
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为近音。
第六条 专名用词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标点符号等;
(二)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
(三)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或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四)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纪念类建筑物除外);
(五)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
(六)使用国内外驰名商标名称,但商标专用权人以该商标为自有建筑命名的除外;
(七)使用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城市、行政区域、河流、山脉等地名;
(八)使用“中华”、“中国”、“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亚洲”、“亚太”等类型词语,但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与其定位相符的除外。
第七条 专名冠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专名冠以市、区、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
专名使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名称及其简称的,该建筑物(群)应为相应机构办公场所。
第八条 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群)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用途、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化等条件;
(二)不得使用国、省、市、县、区、镇、海、港、湾、洲、森林、岛、公园、街、邦、门、世家等易产生歧义和导致公众混淆的词语;
(三)不得重叠使用,但派生地名除外。
第九条 通名应当分类专用:
(一)土地用途为居住的通名一般为城、村、园、苑、院、府、楼、庄、居、阁、庭、庐、里、坊、邸、轩、亭、寓、筑、舍、台、馆、花园、厦、大厦、广场、家园等;
(二)土地用途为非居住的通名一般为楼、厦、大厦、园、公寓、苑、坊、城、都、广场、中心、基地、园区、工业区、工业园等。
第十条 以下特定通名应适用于符合相应要求的建筑物(群):
(一)城: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用途建筑物(群);
(二)村: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三)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含屋顶绿化)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四)山庄:依山而建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或以休闲度假为用途的建筑物(群);
(五)别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容积率小于1的低层低密度高级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六)厦、大厦: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群);
(七)广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群);
(八)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九)基地: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十)园、园区、工业园、工业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仓储用途建筑物(群)。
本条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章来自:深圳规划国土海洋
您现在看到的是 Upnews (规划头条)博客文章,本站作为自然资源与规划行业博客网站,仅记录与自然资源与规划行业相关信息,方便大家查询阅读。
END
本站无留言讨论功能。交流讨论,欢迎加入国匠城知识星球APP。知识星球为学习型付费社群。在各大应用商店搜索“知识星球”即可下载安装。微信扫码加入。
城市规划学社
每日分享,每周专题
专题PPT,交流社群
专题PPT,交流社群
城市数据学社
数据新闻,数据申请
数据教程,交流社群
数据教程,交流社群
规划管理交流
规划管理,经验交流
仅限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加入
仅限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加入
小编工具:无版权免费可商用图片搜索 | 规划行业搜索聚合 |
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 13132097@qq.com:规划头条 »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