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深圳规划国土海洋的文章,摘录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城市质量提升年”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打造城市建设精品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17﹞14号)相关要求,我委起草了《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7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8009号规划大厦607室收,联系电话:83949282(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zsjc@szpl.gov.cn 。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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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行办法》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提升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质量标准的工作部署,立足深圳发展需求优化制度设计,对标国际一流湾区城市群,促进高质量、高标准建设现代化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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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对总设计师制度的实施目的和原则、工作运行机制、工作内容、服务保障和责权关系进行了设定,合计八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目的和原则
总设计师的目的是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试行办法》以总设计师制度,推进城市重点地区高品质、高标准开展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划定。
以保障片区建设的公共利益为原则。针对单一项目设计管理公共性缺乏协调统筹等问题,《试行办法》提出总设计师以保障规划实施的公共利益,推进建筑与城市空间建设协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为原则,为精细化管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二)工作运行机制
总设计师加技术团队的工作组织模式。《试行办法》提出总设计师可根据各重点地区开发建设需求、不同规划建设阶段和面积大小设置,原则上应为总建筑师,或总规划师、总建筑师并行的双轨制。总设计师制将建立总设计师加技术团队的模式开展工作,其团队成员专业构成应适应该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需求,包含但不限于规划、建筑、景观、生态、交通、市政等专业。
确定总设计师的责任部门。总规划师制度是针对深圳重点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而设计,服务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全方位需求,并进行多部门的统筹协调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试行总设计师制的统筹指导。城市重点地区统筹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总设计师的选聘。
多元化的总设计师选聘方式。《试行办法》提出地区总设计师一般采用招标方式产生,可在具备行业领先水平、诚信良好的规划、建筑、景观等设计机构中优选,并应由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规划、建筑、景观设计领军人物领衔。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以及《关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打造城市建设精品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17]14号)相关规定,如总设计师人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和普利兹克建筑奖得主,可依法非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并向社会公示。
基于规划延续性考虑,《试行办法》也提出总设计师招标可与城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招标一并开展,城市设计中标单位的项目领衔专家在满足长期服务深圳的条件下,可承担总设计师工作。
(三)工作内容
1、衔接规划设计管理与开发建设实施的平台。总设计师需在深入理解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情况和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开展规划设计建设统筹工作,是城市规划设计实施传导过程中重要的环节。《试行办法》提出总设计师应作为技术牵头方,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协调会,协助管理部门搭建开放的技术平台。
协调建筑与城市公共空间关系。总设计师以保障规划实施的公共利益为原则,对城市空间品质进行设计质量把控和协调,重点关注建筑与城市公共空间。《试行办法》提出地区总设计师需就街道设计、公共空间及慢行系统、景观环境、交通组织、地上地下立体复合空间利用等方面的整体品质提出技术意见,以确保城市空间品质的整体提升。
统筹协调重点地区各建设项目。《试行办法》提出地区总设计师需在土地出让前介入,对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制定提出优化建议。
对建筑设计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保障建设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试行办法》提出地区总设计师需参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工作,为编制高标准、高质量的设计招标需求文件提供专业建议及技术审查意见;在建筑设计方案咨询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设计文件审核,提出优化建议。
其他相关深化研究课题。针对重点地区规划设计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问题,《试行办法》提出可根据地区规划设计建设实际需要,经城市重点地区统筹建设管理部门认可,总设计师可开展相关深化研究课题。具体工作内容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或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增加。
(四)服务保障
经费来源。由于总设计师主要协助政府开展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统筹工作,其服务对象为政府管理部门。因此,《试行办法》提出总设计师的咨询费用来源为政府财政经费,并根据工作内容确定其咨询费用由基本服务费用和附加研究费用构成。具体费用应结合各重点地区规模、工作内容和服务周期等,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为保障总设计师及其团队能稳定开展工作,相关费用应满足总设计师及其团队成员人工费用及运营成本。
服务周期。结合以往城市开发周期,保证各重点地区开发建设和设计品质把控的一致性,《试行办法》提出地区总设计师服务周期一般为三年左右,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相关规定续期。并出于稳定性考虑,规定如无特殊情况,总设计师的领衔专家在服务周期内必须由同一人担任。
(五)责权
监督和约束。结合总设计师的服务对象,《试行办法》提出总设计师由城市重点地区统筹建设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同时规定,总设计师的所有咨询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承担法律责任,杜绝一切徇私舞弊与不公正行为。建设管理部门与总设计师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具备履约评价、考核、奖惩及退出条款内容。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总设计师的行为实施监管,并在每个服务年期内对总设计师进行履约评价及考核。
咨询成果形式及作用。《试行办法》提出总设计师的咨询成果,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其服务对象,即城市重点地区统筹建设管理部门,并提供签字或印章。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可由城市重点地区统筹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意见内容抄送相关部门。总设计师的审查意见,作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和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
激励措施。为吸引行业顶尖专家参与地区总设计师工作,树立重点地区城市空间品质标杆,《试行办法》提出总设计师可参与所负责重点地区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投标及设计竞赛;从地区多样性考虑,在服务周期内,总设计师在所负责地区承担建筑设计的建筑规模,不宜超过该地区规划新增建筑总量的15%。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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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深圳规划国土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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