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划笔记——推荐一则来自深圳规划国土海洋的文章,摘录如下:
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供应批后监管,规范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我委起草了《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5月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606室(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tdlyc@szpl.gov.cn。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
编制的背景和条文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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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为加强住房建设用地管理,2012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87号),对住房建设用地的开竣工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各类住房建设项目要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2013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要求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立建设项目跟踪、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诚信档案等制度,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2017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落实闲置土地惩处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7﹞110号),要求高度重视已供土地开发利用监管。
(二)我市需要进一步规范严格土地批后开竣工管理
2011年,我委制定了《关于办理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土〔2011〕114号),并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工作规则明确相关工作内容,加强了后期监管。但近年来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市部分产业用地未按时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展情况不理想。现行规定对逾期开竣工的处罚力度不足,开发建设期限的确定、政府原因的认定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率,亟需对相关政策予以修订。
(三)“强区放权”后需要相应优化调整批后监管的职责和程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城市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6年底,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深府函〔2016〕259号),将我委96项规划土地执法权等事权调整至各区(含新区)。我市产业用地审批权下放到各区(新区)后,批后监管职责也随之调整。因此,需从政策层面对各区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加以规范、指导。
《管理办法》共十四条,分别对开工竣工期限、政府原因认定及处理原则、企业原因认定及处理原则、违约金缴交基数、监管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现就《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开竣工定义界定
《管理办法》参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开工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即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关于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的界定
目前,国家除住房建设项目明确了开工竣工期限以外,其他用途用地项目并未作明确规定。为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按照建筑设计及施工的有关规定,在综合以往工作实际以及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选取了“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两个关键指标作为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的依据。具体情况如下表:
同时,《管理办法》还考虑了多层地下室的施工难度以及现实中可能存在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等其他特殊情形,并作出了补充规定。
《管理办法》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未按时开工、竣工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同时,对政府原因出具证明、认定的程序和规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因政府原因导致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期开工或竣工的,可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办理延期手续,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不计收违约金,申请延长开工期限的,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考虑到《管理办法》已根据不同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合理确定了开工期限,为避免企业因自身原因规避闲置土地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对因企业自身原因的不能按期开工的不再通过延长开工期限处理,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且超过规定开工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竣工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同时应根据延长竣工期限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或超期6个月的,按缴纳基数的3%计收违约金;不足6个月的,按缴纳基数的3%计收。同时,对未申请竣工延期但实际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内按照申请竣工延期的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对于逾期满2年的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逾期满2年(含2年)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也可以按照缴纳基数的20%收取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
建立土地利用巡查制度,是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抓手和基本保障。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利用监管,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的要求,《管理办法》规定要通过切实发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构建土地利用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
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避免因政策修订而导致新的问题产生,根据“从旧从轻”的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工竣工期限延期,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有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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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供应批后监管,规范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本办法所称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取得行政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用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工竣工期限】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对行政划拨和出让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如下规定。
(一)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具体竣工期限按照实际建筑体量确定)。
(二)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按下表规则确定。
*表格所称开工期限、竣工期限,均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三)非住房类建设项目地下室≥3层的,其开工日期可以在前款规定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四)项目如期开工后,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签订补充协议时,按照总建筑规模量参照上表重新核定竣工期限。
(五)出让用地存在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等其他特殊情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组织论证后,可对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再另行约定。
第四条 【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土地使用权人确实无法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开工和竣工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期限,并对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原因进行说明并举证。
第五条 【政府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的原因(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包括:
(一)因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按时开工、竣工的;
(三)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订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化保护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工、竣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政府原因确认程序】土地使用权人主张无法按时开工、竣工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原因的,应当提供原因说明材料和市、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应如实说明对地块施工的实际影响及影响的期间。
第七条 【政府原因的延期处理】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导致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原因进行认定,认定后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如土地使用权人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定。
按前款规定延长开工期限的,不计收违约金,每次延不得超过1年,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第八条 【企业原因的延期处理】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开工期限不予延期。超过规定开工期限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竣工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同时应根据延长竣工期限缴纳违约金,竣工期限按原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顺延。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6个月的,按缴纳基数的3%计收违约金;不足6个月的,按缴纳基数的3%计收。
土地使用权未申请竣工延期但实际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逾期满2年(含2年)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也可以按照缴纳基数的20%收取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
土地使用权人缴清违约金后,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办理延长竣工期限的手续,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竣工期限。
第九条 【企业原因违约金缴纳基数确定】竣工延期违约金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和城市更新用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违约金缴纳基数。
政府投资项目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违约金缴纳基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入市流转的,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违约金的缴纳基数。
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违约金的缴纳基数,如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测算结果低于原合同地价的,则以原合同地价作为违约金缴纳基数。
第十条 【工作规则】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利用监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进一步强化预警提醒作用,切实发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构建土地利用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
第十一条 【监管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在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时,应核查申请用地是否在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竣工。逾期竣工的,受理部门应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在办理延长土地竣工期限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用地的开工、竣工延期手续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原合同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工竣工期限延期,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有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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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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