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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依法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案件时,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致使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或者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见附件),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耕地保护监督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专家组负责制,根据宗地鉴定工作需要,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修复类项目专家库中抽取国土、农业、环保、水务、林业等方面专家组成。参加鉴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鉴定人员应具有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鉴定人员应具有与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对于耕地涉嫌被严重污染的,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交专家组在此基础上出具鉴定意见。
第六条 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被硬化的;
(二)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开挖地基等人为挖损、塌陷、压占耕地的;
(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它废弃物料、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造成土地污染的;
(四)人为因素造成非法占用的耕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的;
(五)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非法占用的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污染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耕地破坏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法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已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
(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破坏或污染的。
第八条 申请耕地破坏鉴定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书(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文件中应注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和权属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鉴定宗地彩色现状照片(远景照片1张、不同角度近景照片3张,并在照片上显示拍照日期);
(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进行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申请鉴定地块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含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图、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审查图);
(五)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耕地破坏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
第十条 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轻度破坏:
(一)破坏非基本农田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上(含10亩),15亩以下的或基本农田耕地5亩以上(含5亩),10亩以下的;
(二)耕地经复耕后能基本恢复种植条件的;
(三)耕地受到轻度污染的。
第十一条 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中度破坏:
(一)破坏非基本农田耕地面积在15亩以上(含15亩),20亩以下的或基本农田耕地10亩以上(含10亩),15亩以下的;
(二)耕地经复耕后能部分恢复种植条件的;
(三)耕地受到中度污染的。
第十二条 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重度破坏:
(一)破坏非基本农田耕地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的或基本农田耕地15亩以上(含15亩)的;
(二)耕地经复耕后完全不能恢复种植条件的;
(三)耕地受到重度污染的。
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两种及以上构成条件的,按照从重原则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耕地破坏鉴定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提出申请。
(二)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专家组完成鉴定并形成书面鉴定意见;其中,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案情复杂的,经鉴定委员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鉴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委员会会审。
(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审意见形成耕地破坏鉴定结论,由资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相关涉案人员对耕地破坏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耕地破坏鉴定过程中产生的检测等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行政案件或公益诉讼案件确需耕地破坏鉴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耕地破坏鉴定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相关规定,国家、四川省如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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