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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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按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 号)、《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 号)和《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成经信发〔2019〕6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原则及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多方协同”原则,落实区(市)县属地责任和职能部门牵头责任,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等社会资本和各方面积极性,统筹推进新建及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健全完善充电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小区充电服务模式,为市民创造优良电动汽车使用条件。

(一)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建比例要求。新建小区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和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二)大力推进既有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政府组织引导推进既有小区公用桩建设改造,2021年,“11+2”中心城区实施一批既有小区公用桩建设项目;2022 年,“11+2”中心城区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2025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实现公用桩全
覆盖。2025 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固定车位实现自用桩应装能装。

二、建设管理方式


区分不同小区类型和充电桩类型,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推进建设,强化管理。

(一)既有小区公用桩。政府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实施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既有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以下简称“统建统管”)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附件 1)。

(二)既有小区自用桩。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附件2)。

(三)新建小区配建桩。新建小区建设单位按照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和预留安装条件。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后若增设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方式可参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级部门统筹、区(市)县组织、街道(乡镇)落实”三级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市)县、街道(乡镇)要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居民小区充电桩“示范街道(乡镇)”“示范社区(村委会)”“示范小区”三级示范体系建设。

(二)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1.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3.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协助并监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

4.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5.新建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6.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设施,不得阻挠和
妨碍对充电设施的巡检维护。

(三)做好电力配套服务。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为运营商和个人业务办理开辟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实施限时办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电价政策。

(四)发挥物业企业积极作用。物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将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各类住宅项目或物业服务机构评优评先指标体系,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媒体曝光等。

四、职责分工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

(一)市经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支持政策。

(二)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属地住建部门指导物业服务机构配合营运商和居民个人、电网企业、施工单位,按现行法律法规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新建住宅项目建设条件和工程整体验收范畴。

(三)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负责充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五)市应急局: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指导、配合行业部门依法查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充电设施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市人防办:负责督促各区(市)县人防部门指导人防防护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八)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各区(市)县电网企业做好小区电力增容、受理报装接电等工作;负责指导充电运营商做好有序充电,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

(九)成都城投集团:负责指导充电运营商做好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接入工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本细则在分工负责领域的宣贯、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加强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积极协调解决建设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名词解释:


小区管理单位: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机构,未改制的大专院校、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后勤管理部门,其他管理人、院委会、家委会等对小区实施管理的单位

附件:
1.既有小区公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2.既有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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